示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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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範獎勵

計畫說明

經濟部115年2月11日修正發布「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延長獎勵申請期限,並強化中央地方合力推動公有地招商,提高地方政府推動地熱優先區誘因;同時持續分攤業者探勘風險,吸引民間投入地熱開發。期望藉由公私部門共同投入,加速地熱推動,發揮我國地熱潛能。

獎勵申請資格

招商獎勵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探勘獎勵
依法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

辦法申請時程

自本辦法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止

獎勵額度

招商獎勵
  1. 招商作業獎勵金每案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2. 招商具規模成效獎勵金,依每案招商計畫於其應執行完成期限內實際達成裝置容量目標數量計算獎勵金額度,每一萬瓩以新臺幣一千萬元計,至多總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再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核發上限。
探勘獎勵
每案總額以新臺幣一億元為上限,且實際請領之獎勵金應符合下列額度限制:
  1. 不得超過申請人實際支出之地表調查費用及地熱井鑽探費用總和(以下合稱總探勘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2. 探勘後完成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者,每瓩獎勵額度不得超過實際支出之每瓩總探勘費用扣除申請年度公告地熱能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採用之每瓩產能探勘及鑽井成本參數總和之差額。

獎勵項目

招商獎勵
  1. 招商作業獎勵金:包含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為招募地熱能發電 設備設置者(以下簡稱廠商)所為下列措施支出費用之獎勵金:
    (1)招商作業。
    (2)與招商作業有關之推動或輔導措施。
    (3)協助及輔導廠商辦理與招商作業有關土地利用之在地說明會、原住民族或部落諮商並取得同意或參與等措施。
  2. 招商具規模成效獎勵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經核准招商計畫達成裝置容量目標,且達一萬瓩以上之獎勵金。
探勘獎勵
  1. 地表調查費用:依主管機關核准之開發計畫進行之地質、地球物理及地球化學之調查分析等作業所支出之費用。
  2. 地熱井鑽探費用:依主管機關核准之開發計畫進行之探勘井、生產井或回注井之鑽探作業、套管設置、產能試驗及井頭閥門施作等作業所支出之費用。

應備資料

招商獎勵
  1. 地熱能發電招商獎勵申請表。
  2. 地熱能發電招商計畫書,應包括書面一式十份,電子檔案(含文字檔及掃描檔)一份。預計完成併聯運轉裝置容量(以下簡稱裝 置容量目標)可達一萬瓩以上者,應敘明其資源條件、具體推動措施及達成目標之作法。
探勘獎勵
  1. 地熱能發電探勘獎勵申請表。
  2. 地地熱能探勘及發電開發計畫書(以下簡稱開發 計畫)內容含申請費用項目及其合理性佐證文件並應包括書面一式十份,電子檔案(含文字檔及掃描檔)一份。
  3.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 探勘場址土地使 用同意證明文件。
  5.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文件。
  6. 探勘場址規劃之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之邊界,與下列各目所定邊界之最短直線距離在五百公尺以內者,申請人並應提出對以下案場可能造成之影響說明、預計採取之減緩措施及相關探勘規劃供主管機關審查。但申請人與該等案場之權利人為同一人者,不在此限:
    (1)已供地熱能發電設備使用之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之邊界。
    (2)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核准地熱能探勘許可或開發許可之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之邊界。
    (3)依溫泉法及相 關法令核准之開發許可或經營許可之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之邊界。

申請流程

示範獎勵申請流程圖

探勘獎勵申請流程說明:

探勘獎勵申請人提出申請→能源署進行案件受理登錄→確認申請文件是否備齊:文件備齊,遴選審查委員,召開審查會議,探勘獎勵申請人進行簡報;文件未備齊,通知探勘獎勵申請人辦理補件或退件通知→審查會議結束,核准獎勵與額度:核准通過,進行探勘獎勵契約簽約,探勘獎勵申請人執行探勘計畫;核准不通過,通知探勘獎勵申請人不核准。

招商獎勵申請流程說明:

招商獎勵申請人提出申請→能源署進行案件受理登錄→確認申請文件是否備齊:文件備齊,遴選審查委員,召開審查會議,招商獎勵申請人進行簡報;文件未備齊,通知招商獎勵申請人辦理補件或退件通知→審查會議結束,核准獎勵與額度:核准通過,招商獎勵申請人招商計畫執行;核准不通過,通知招商獎勵申請人不核准。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相關申請表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