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設程序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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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水利事業興辦計畫申請

探勘階段:地下水水利事業興辦計畫申請

地下水水利事業興辦計畫申請流程圖

流程三大主要階段(由左至右)

  1. 興辦案件申請及書件審查(藍色區段)
  2. 會勘(黃色區段)
  3. 興辦案件准駁審查(橘色區段)
階段一:興辦案件申請及書件審查(藍色區段)
  1. 提出申請:由「興辦事業人」發起,向「地方水利機關」提出申請。
  2. 收件及分案:「地方水利機關」受理收件並進行分案。
  3. 審查合格:「地方水利機關」進行書件審查,必須符合以下三項條件:
    • 符合申請人資格
    • 未受水利法第33條限制
    • 文件齊備
  4. 通知繳納審查費:書件審查合格後,「地方水利機關」通知申請人。
  5. 繳納審查費:「興辦事業人」依通知完成繳費,流程隨之進入下一階段。
階段二:會勘(黃色區段)

皆由「地方水利機關」主導執行,包含以下連續步驟:

  1. 邀集相關單位:召集相關機關與人員。
  2. 通知現場勘查:發出現場勘查通知。
  3. 作成紀錄並確認:於現場勘查後,記錄現場狀況並確認內容。
  4. 勘查現地使用情形:確實掌握實地之土地與環境現況,隨後進入審查階段。
階段三:興辦案件准駁審查(橘色區段)
  1. 符合土地或建管規範:「地方水利機關」進行實質審查,確認案件符合相關土地使用或建築管理法規。
  2. 符合鑿井工程規範:審查確認其工程規劃符合鑿井技術與安全規範。
  3. 同意興辦事業計畫:經審查皆符合規定後,「地方水利機關」做出同意決定。
  4. 取得興辦同意:流程終點導回「興辦事業人」,申請人正式取得興辦同意書(同時可申請鑿井許可)。

地下水水利事業興辦計畫申請檢附文件

  新北市政府 宜蘭縣政府 臺南市政府
辦理依據 新北市政府興辦地下水水利事業申請標準作業流程 宜蘭縣地下水水利事業興辦許可審查作業要點 台南市政府興辦地下水水利事業及水權取得登記申請標準作業程序
應備文書
  1. 地下水水權(臨時用水)登記申請書
  2. 共有水權(或臨時用水)登記合約書
  3. 申請水權(或臨時用水)登記委任書
  4. 興辦地下水水利事業之農業(灌溉)用水範圍地籍編號表
  5. 抽水機馬力簡易計算表
  6. 引水地點土地使用同意書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公有地)
  7. 引水(鑿井)工程計畫書圖
  1. 申請書
  2. 興辦事業計畫書(含鑿井工程計畫書、需水量計算表及影響評估說明)
  3. 申請位置圖
  4. 引水地地籍謄本
  5. 土地登記謄本
  6. 土地使用權力證明文件(私有土地應檢附使用同意書,公有土地應檢附許可使用相關證明文件)
  1. 地下水水權(臨時用水)登記申請書
  2. 申請登記平面圖
  3.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或事業合法執照(工廠或營利事業登記)、建物合法執照、漁業養殖登記證
  4. 共有水權(或臨時用水)登記合約書
  5. 申請水權(或臨時用水)登記委任書
  6. 農業用水範圍地籍編號表
  7. 用水範圍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
  8. 引水(鑿井)工程計畫書圖
  9. 抽水機馬力簡易計算表
  10. 引水地點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
  11. 引水地點土地使用同意書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公有地)
  12. 需用水量計算表
  13. 用水範圍分區使用證明書
  14. 水再使用方法
  15. 水井抽水試驗紀錄表
  16. 鑿井地層斷面圖
  17. 鑿井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