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設程序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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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水利事業興辦計畫申請
探勘階段:地下水水利事業興辦計畫申請
流程三大主要階段(由左至右)
- 興辦案件申請及書件審查(藍色區段)
- 會勘(黃色區段)
- 興辦案件准駁審查(橘色區段)
- 提出申請:由「興辦事業人」發起,向「地方水利機關」提出申請。
- 收件及分案:「地方水利機關」受理收件並進行分案。
- 審查合格:「地方水利機關」進行書件審查,必須符合以下三項條件:
- 符合申請人資格
- 未受水利法第33條限制
- 文件齊備
- 通知繳納審查費:書件審查合格後,「地方水利機關」通知申請人。
- 繳納審查費:「興辦事業人」依通知完成繳費,流程隨之進入下一階段。
皆由「地方水利機關」主導執行,包含以下連續步驟:
- 邀集相關單位:召集相關機關與人員。
- 通知現場勘查:發出現場勘查通知。
- 作成紀錄並確認:於現場勘查後,記錄現場狀況並確認內容。
- 勘查現地使用情形:確實掌握實地之土地與環境現況,隨後進入審查階段。
- 符合土地或建管規範:「地方水利機關」進行實質審查,確認案件符合相關土地使用或建築管理法規。
- 符合鑿井工程規範:審查確認其工程規劃符合鑿井技術與安全規範。
- 同意興辦事業計畫:經審查皆符合規定後,「地方水利機關」做出同意決定。
- 取得興辦同意:流程終點導回「興辦事業人」,申請人正式取得興辦同意書(同時可申請鑿井許可)。
地下水水利事業興辦計畫申請檢附文件
| 新北市政府 | 宜蘭縣政府 | 臺南市政府 | |
|---|---|---|---|
| 辦理依據 | 新北市政府興辦地下水水利事業申請標準作業流程 | 宜蘭縣地下水水利事業興辦許可審查作業要點 | 台南市政府興辦地下水水利事業及水權取得登記申請標準作業程序 |
| 應備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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