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設程序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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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能開發涉及之土地使用管制規範
國有土地使用同意問題(國有非公用土地委託經營)
整體流程由左至右分為三個主要階段,每個階段之間有垂直的虛線與黃色文字框格開,用以說明階段間的銜接關係。
以下為本張圖片的詳細文字描述:-
申請人提出申請階段(最左側)
- 視覺圖像:左側有一座帶有三個煙囪的工廠或能源設施插圖,下方連接地底管道(顯示紅藍相間的循環意象),右側有一張報表與一枝準備簽署的深藍色鋼筆。
- 階段說明:此階段為整個流程的起點,由申請人發起申請。
銜接說明 1(位於第一與第二階段之間)
- 黃色垂直框文字:後續可申請一型籌設許可或三型同意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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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同意合併開發證明階段(中間)
- 視覺圖像:上方標註「(國產署審核同意)」,並有兩個帶有笑臉對話框的人形圖示(左為粉紅色單人,右為橘黃色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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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文件(藍色橢圓形對話框):
- 申請開發計畫書
- 開發範圍地籍圖說
-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申請開發範圍內謄本全部土地清冊、登記
- 階段結果(下方灰色圓角框):申請人後續可申請興辦事業。
銜接說明 2(位於第二與第三階段之間)
- 黃色垂直框文字:後續可申請一型施工許可或三型設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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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委託經營階段(最右側)
- 視覺圖像:上方標註「(國產署審核同意)」,並有一張蓋有綠色「PASS」字樣印章的文件與藍色印章插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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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文件(藍色橢圓形對話框):
- 申請書
- 申請人資格文件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核准之文件(籌設許可或同意備案文件)
- 以及委營要點規定之其他文件
- 階段結果(下方灰色圓角框):申請人後續可取得興辦事業核定。
設置前須注意土地使用管制問題(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
整張圖表由左至右分為三個主要區塊,呈現地熱開發前必須經過的諮商與同意程序,最右側則標示了後續的申請結果。
- 原住民族土地之公有地進行地熱開發前應依據原基法21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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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階段一:確認適用諮商同意階段
此區塊位於圖片中央,包含兩個平行的審核與認定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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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委會審核判認
- 原民會可邀集相關人士確認是否符合原民法第 21 條所定利用行為。
- 原民會可委託其他單位確認原民法第 21 條所定利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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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所認定關係部落
- 由同意事項所在地公所依座落範圍等因素認定。
- 認定如有困難,得報請原民會認定。
- 原民會可邀集相關人士協助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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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委會審核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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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階段二:部落會議議決同意階段
此區塊位於圖片右側,配有一幅三人圍坐會議桌討論的插圖。此階段包含三個由上而下的線性步驟:
- 部落會議主席或代行召集。
- 召開議決同意事項之部落會議。
- 取得一定數量關係部落通過、同意。
- 後續可申請一型施工許可或三型設備登記
設置前須注意土地使用管制問題(土地使用變更)
申請農業用地變更與審查流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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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類別與適用法規:
- 都市土地之農業區或保護區:適用農業發展條例及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 非都市土地:適用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
- 後續流程:以上兩類後續可申請一型籌設或三型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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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流程:
- 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農業主管機關受理)。
- 申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若涉及山坡地需水保併行審查(由內政部或地方區計單位審查)。
- 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要點:包含變更前後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山坡地 10 公頃限制僅第一型排除,準用管制規則第52條之1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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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流程:
- 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農業主管機關審查)。
- 興辦、水保計畫及環說書等,由各該機關併行審查(內政部或地方區計單位審查)。
- 申請使用地變更(地政機關)。
- 最終階段:後續可申請一型施工或三型設置登記。
設置前須注意建築法規範(請領建築執照之範圍)
- 主要依據: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0 款。
- 設備態樣與判定結果(依建築法第 4 條):
- 廠房、辦公室及倉庫等相關設施: 屬於建築法上之建築物,判定結果為「依建築法請領建(雜)照」。
- 生產井、輸送管線等相關設施: 非屬建築法上之建築物,判定結果為「依建築法免請建(雜)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