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設程序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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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設程序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本圖說明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設備類型所需辦理之申設流程,共分為第一型、第二型及第三型三類。

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電業登記規則)

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發電設備,其申請流程如下:

  1. 籌設許可(經濟部能源署)
  2. 向能源署或地方政府提出同意備案
  3. 與台灣電力公司簽約
  4. 開發許可(經濟部能源署)
  5. 施工許可(經濟部能源署)
  6. 設置者與台灣電力公司辦理施工併網
  7. 發電業執照(經濟部能源署)
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自用發電設備,適用自用登記規則)

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其申請流程如下:

  1. 開發許可(經濟部能源署)
  2. 工作許可函(能源署或地方政府)
  3. 向能源署或地方政府提出同意備案
  4. 與台灣電力公司簽約
  5. 設置者與台灣電力公司辦理施工併網
  6. 設備登記證(能源署或地方政府)
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裝置容量未達 2,000 瓩之自用發電設備)

裝置容量未達 2,000 瓩,且屬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申請流程如下:

  1. 開發許可(經濟部能源署)
  2. 向能源署或地方政府提出同意備案
  3. 與台灣電力公司簽約
  4. 設置者與台灣電力公司辦理施工併網
  5. 設備登記(地方政府)
流程共通事項
  1. 「同意備案」申請機關為能源署或地方政府。
  2. 「簽約」係指與台灣電力公司簽訂相關契約。
  3. 「施工併網」由設置者與台灣電力公司共同辦理。
  4. 第一型設備最終取得「發電業執照」。
  5. 第二型設備最終取得「設備登記證」。
  6. 第三型設備最終完成「設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