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設程序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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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設程序
本圖說明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設備類型所需辦理之申設流程,共分為第一型、第二型及第三型三類。
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電業登記規則)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發電設備,其申請流程如下:
- 籌設許可(經濟部能源署)
- 向能源署或地方政府提出同意備案
- 與台灣電力公司簽約
- 開發許可(經濟部能源署)
- 施工許可(經濟部能源署)
- 設置者與台灣電力公司辦理施工併網
- 發電業執照(經濟部能源署)
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其申請流程如下:
- 開發許可(經濟部能源署)
- 工作許可函(能源署或地方政府)
- 向能源署或地方政府提出同意備案
- 與台灣電力公司簽約
- 設置者與台灣電力公司辦理施工併網
- 設備登記證(能源署或地方政府)
裝置容量未達 2,000 瓩,且屬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申請流程如下:
- 開發許可(經濟部能源署)
- 向能源署或地方政府提出同意備案
- 與台灣電力公司簽約
- 設置者與台灣電力公司辦理施工併網
- 設備登記(地方政府)
- 「同意備案」申請機關為能源署或地方政府。
- 「簽約」係指與台灣電力公司簽訂相關契約。
- 「施工併網」由設置者與台灣電力公司共同辦理。
- 第一型設備最終取得「發電業執照」。
- 第二型設備最終取得「設備登記證」。
- 第三型設備最終完成「設備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