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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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熱案場申請有無要求在地溝通?

    1. 依據《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地熱能探勘人或開發人實施地熱能探勘或開發行為,於探勘或開發施工前,均應辦理地方說明會,並提送相關證明文件備查。為使業者於施工前與地方適切溝通,完善施工前說明會程序,能源署114年7月31日公告《地熱能探勘人或開發人辦理施工前地方說明會指引》,內容包含辦理時點、辦理地點、通知時期及對象、應說明事項等,提供各界參閱。
    2. 針對地熱案場許可審查採取聯合審查機制,將在地溝通部分納入審核項目,邀請地方政府及環境社會代表列為審查委員,另得請原住民主管機關、鄉公所列席參與,提供相關意見,使地熱業者即早進行地方溝通,促進地方居民參與、保障在地民眾知情權。

  • 地熱案場申請其他可能涉及法規?

    包含法務部《民法》(土地所有權)、內政部《國家公園法》、《國有財產法》、《區域計畫法》、經濟部《溫泉法》、《電業法》、《水利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原民會《原住民族基本法》;農業部《水土保持法》、《森林法》;地方政府都市計畫法及其相關規定。

  • 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申請應備文件?

    依《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辦法》第5條與第9條,應備文件如下:
    1. 地熱能探勘許可: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地熱能探勘計畫書、探勘場址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環境敏感地區查復文件(若需要)、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若需要)、自有資金總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文件等。
    2. 地熱能開發許可: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地熱能探勘計畫書、探勘場址土地相關文件(土地容許使用或土地變更相關證明、土地使用同意證明、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環境敏感地區查復文件(若需要))、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若需要)、溫泉區之溫泉產業發展影響分析報告(若需要)、自有資金占總投資額百分之十五以上之證明文件等。


  • 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審查程序?

    依《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辦法》二階段如下:
    1. 書審
    申請人檢附探勘或開發許可申請書,由本署檢視文件是否符合《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與第8條之應備文件。
    2. 機關會審+審查會
    由能源署召集地礦中心、地方政府、議題事業主管機關及外部委員(鑽井工程、地質水文、環境社會、財務金融)等組成委員會,由專業委員共同審查本案之計畫可行性、技術能力、財務情況及工作期程可行性等項目。


  •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重點?

    1. §4、§ 8:自有資金門檻。(探勘500萬、開發總投資額*15%)
    2. §4~10:一致化申請文件、計畫書內容及許可期限。
    3. §7、§11:井體投影地表邊界間距管理(500公尺)。
    4. §25:許可撤銷廢止後應封井。
    5. §28:開發許可後取得工作許可證或同意備案文件。逐日記錄水量、尾水、按季提送。

  •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請款條件?

    依2025年新修正之《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1. 招商獎勵:
    (1) 第一期:取得招商獎勵人資格。
    (2) 第二期:招商獎勵人與廠商簽訂契約。
    (3) 第三期:廠商取得地熱能發電設備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
    2. 探勘獎勵:
    (1) 第一期:簽訂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契約。
    (2) 第二期:取得與鑽探有關之許可或備查文件。
    (3) 第三期:完成探勘作業,經應用地質技師查驗簽證。若評估不具開發效益,應完成封井,且經應用地質技師查驗簽證。
    (4) 第四期:取得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

  •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核定案件有無完成時限?

    依2025年新修正之《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1.招商獎勵:核定資格五年內完成招商計畫之執行。展延次數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限不得逾二年。
    2.探勘獎勵:探勘獎勵人應於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契約簽訂之日起二年內,完成一口以上之探勘井鑽探作業;並於五年內,完成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並取得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展延次數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限不得逾一年。

  •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補助額度?

    依2025年新修正之《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1. 招商獎勵:金每案以新臺幣1千萬元為上限。招商具規模成效獎勵金於每案招商計畫實際達成併聯容量每一萬瓩時,核給新臺幣1,000萬元,並以新臺幣5,000萬元為上限。
    2. 探勘獎勵:每案總額以新臺幣1億元為上限,不得超過申請人實際支出之地表調查費用及地熱井鑽探費用總和(以下合稱總探勘費用)之百分之50。

  • 申請探勘獎勵應備文件?

    依2025年新修正之《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包含:
    1. 地熱能發電探勘獎勵申請表。
    2. 地熱能探勘及發電開發計畫書(書面一式十份、電子檔案)。
    3.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 探勘場址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
    5.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文件。
    6. 探勘場址規劃之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之邊界,與下列所定邊界之最短直線距離在五百公尺以內者,申請人並應提出對以下案場可能造成之影響說明、預計採取之減緩措施及相關探勘規劃。

  • 申請招商獎勵應備文件?

    依2025年新修正之《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包含:
    1. 地熱能發電招商獎勵申請表
    2. 地熱能發電招商計畫書(書面一式十份、電子檔案)。

  •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申請期程?

    依2025年新修正之《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自本辦法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止。

  •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申請對象?

    依2025年新修正之《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申請對象分為兩種:
    1. 招商獎勵: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2. 探勘獎勵:依法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地熱專章重點?

    1. §15-1~§15-2:探勘、開發許可由中央地方聯審。
    2. §15-2~§15-3:溫泉產業影響分析、發電尾水回注90%、水量監測。
    3. §15-3:水權年限增加至20年。
    4. §15-4:資料繳交義務。
    5. §15-5:落實原住民族諮商程序。


  •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之獎勵對象與申請限制為何?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之獎勵對象分為兩種:

    1.招商獎勵: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每一年度已申請一案為限。

    2.探勘獎勵:自然人、法人(含籌備處)、依法登記之商業,或依法組織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同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案為原則,申請人之統一編號相同者,視為同一申請人。

  •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之法源依據為何?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係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以協助業者推動地熱能發電開發。

  • 何時可以申請「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公告實施,自本辦法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下午五時截止申請。

  • 申請招商獎勵之應備文件為何?

    申請人依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地熱能發電招商獎勵申請表。
    (二)地熱能發電招商計畫書,應包括書面一式十份,電子檔案(含文字檔及掃描檔)一份。

  • 申請探勘獎勵之應備文件為何?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地熱能發電探勘獎勵申請表。
    (二)地熱能探勘及發電開發計畫書,應包括書面一式十份,電子檔案(含文字檔及掃描檔)一份。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非自然人者,應檢附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探勘場址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

  •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之目的為何?

    經濟部汲取我國首座MW級地熱發電廠之成功經驗,朝鼓勵地方政府推動地熱專區,並分攤業者探勘風險,吸引業者投入地熱開發,期望藉由公私部門共同投入,加速開發我國地熱發電。

  • 招商獎勵之獎勵項目、額度與限制為何?

    獎勵項目包含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招募地熱能發電設備設置者所支出之招商作業有關之推動或輔導措施費用,每案獎勵額度以新臺幣300萬元為上限,申請獎勵項目不得與其他已獲政府機關核定之獎勵獲補助項目重複。

  • 探勘獎勵之獎勵項目、額度與限制為何?

    為分攤業者前期探勘之風險,申請人依核准之開發計畫進行地表調查費用與地熱井鑽探費用,申請獎勵項目不得與其他已獲政府機關核定之獎勵獲補助項目重複,設置之地熱能發電設備,其發電後之尾水應回注地層。

    每案總額以為新臺幣1億元為上限,且實際請領之獎勵金應符合下列額度限制:
    (一)不得超過申請人實際支出之地表調查費用及地熱井鑽探費用總和(以下合稱總探勘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二)探勘後完成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者,每瓩獎勵額度不得超過實際支出之每瓩總探勘費用扣除申請年度公告地熱能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採用之每瓩產能探勘及鑽井成本參數總和之差額。

  •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之審查重點為何?

    招商獎勵:
    一、招商計畫可行性。
    二、經費編列合理性。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
    四、招商計畫預期效益。

    探勘獎勵:
    一、開發計畫可行性。
    二、發電設備規劃可行性。
    三、經費配置合理性。
    四、工作時程合理性。
    五、履約能力(含財務狀況、財務計畫可行性及技術能力)。

  •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之核定計畫是否有規範多久要完成?

    招商獎勵:應於核准招商計畫後四年內,完成招商計畫之執行。

    探勘獎勵:應於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契約簽訂日起二年內完成一口以上之探鑽井鑽探作業,且符合開發計畫所載之預定深度,並檢具經應用地質技師簽證之鑽探資料函報主管機關。並於契約簽訂日起五年內,完成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並取得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

  • 地熱能開發是否有完整法規配套?

    地熱能開發各進程,涉及溫泉探勘與利用、原住民族土地、水土保持、環境生態與電廠建置等議題,目前均有各行政機關依其業管法規及權責規範,若有法規適用爭議,政府亦有溝通輔導機制提供調解。

  • 政府對於再生能源獎勵的躉售電價是否有期限?

    再生能源躉費率自簽約日起算20年價格不變。

  • 原住民私人的土地是否可以設置地熱電廠?

    原住民私人土地可以設置地熱電廠,但設置條件仍須遵守內政部公告之「都市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 投資地熱能發電所生產的電,台電公司是否全數收購?

    地熱發電所生產的電力得以全數售予台電公司。

  • 地熱能發電的收入是否享有租稅減免?

    我國目前並無地熱發電收入之租稅減免。

  • 政府是否有提供相關獎勵措施?

    目前政府每年修正地熱發電躉購費率,以優於市電的價格收購地熱發電。此外,公告「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降低地熱探勘的風險,最高補助金額新台幣1億元。「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公告實施,並於112年11月08日修正最新版示範獎勵辦法內容請點及相關連結網址。

    經濟部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 地熱能發電之電力如何販售?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目前有兩種方式可以進行,第一種:設置自用之地熱能發電設備,依法登記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將其所發電力以躉購費率售予台電;第二種:依據電業法設立地熱能發電業,將所發電力以躉購費率售予台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