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訂定發布,同年七月一日施行後,歷經八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發布日 期為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因應實務管理需求,檢討現行電器承裝業 (以下簡稱承裝業)之工程範圍、執照展延及廢止登記等作業規定,爰 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丙級承裝業之承裝工程範圍,為低壓單相受電之用戶用電設備。 (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為避免承裝業者申請執照展延之時間過早,致所附資料過舊,不利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爰明定申請展延時限。(修正條 文第十三條) 三、明定承裝業於受處分或通知期間內不得再行辦理之工程範疇。(修 正條文第十九條) 四、修正外國承裝業之登記,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 理;並對於非本國籍人士為承裝業負責人時,明定申請承裝業登記 文件中之身分證影本得以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替代之。(修正條文第 二十四條)